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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污染地方負責人未及時處置或被追刑責
涪江錳污染使飲用水水源安全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熱點。昨日,四川省將《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在四川環保網(www.schj.gov.cn)全文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明確了飲用水源遭遇污染的應急處置條款,并提出了生態補償等措施。
省表示,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已對該草案進行了審議,此次公布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征求意見時間為2011年8月5日至2011年9月5日,有關意見來信請寄至成都市西御街31號政策法規處(郵政編碼610015),電子郵件zjh_298@yahoo.cn,傳真。
據悉,修訂準備工作早在2006年就已啟動,2008年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議。這也是該條例在1995年出臺、1997年微調后,14年來的修訂。今年1月,條例征求意見稿曾上網征求過意見,此番是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7月底該條例已經省人大常委會*次審議。省政策法規處負責人表示,*次審議期間,收集的修改意見并不多,還沒有特別重大的不同意見,但條例事關公眾飲水安全,同時按照立法程序,條例可能進一步研究修改。如進展順利,可能在二審或三審中通過,有望在年內修訂成功。
草案內容
河流入境水質達標出境超標
四川擬建“生態補償機制”扣繳市(州)資金
成都商報記者發現,與*次公開征求意見的版本相比,此次的《修訂草案》在章節條款上略有刪減,但與現行條例相比,增加了有關飲用水水源應急處置的條款。
遲報謊報污染事故
個人高可罰五千元
《修訂草案》明確:有關單位或個人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或減輕污染,并向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發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導致飲用水供應停止的,啟動供水保障預案。有關單位或個人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遇水污染未及時處置
責任人或被追究刑責
對地方政府在保護飲用水水源中的責任,《修訂草案》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出現以下5種情況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5種情況分別是:1、未依法劃定或未經批準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2、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3、對飲用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脅等緊急情況,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證供水安全的;4、對發生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未及時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采取應急措施的;5、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在一級保護區內水體
洗汽車高可罰兩萬元
《修訂草案》提出,飲用水源一級或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大規模采石(砂)、取土等活動;禁止圍水造田。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有藥和化肥;禁止在水體清洗機動車輛;禁止從事游泳、垂釣活動。對于在一級或二級保護區大規模采石(砂)、取土等活動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在一級保護區內水體清洗機動車輛的,可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省法規處負責人介紹,該《修訂草案》一審期間,有部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罰款過低。該負責人表示,罰款額的問題,主要是盡量保持與《水污染防治法》相銜接。
出境斷面水質污染超標
扣繳市(州)資金
《修訂草案》還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綜合平衡飲用水水源使用、保護等各方利益,建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
成都商報記者從省獲悉,四川正在探索流域跨界斷面水質超標資金扣繳政策,即當河流入境水質達標時,所考核市(州)出境斷面的水質污染程度,按規定的標準如出現超標,則對該市(州)進行資金扣繳。如該條款被終采納,將是“生態補償機制”進入四川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地方法規。
同步播報
四川將拉網排查化工產污大戶等四類工業企業
成都商報訊(記者 韓利 實習生 李燕妮)為防水污染,下周一起,四川將用兩周的時間拉網排查四類工業企業。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四川省經信委獲悉,這四類企業分別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可能對長江干流、岷江、沱江、金沙江、嘉陵江等五大重點流域水段造成污染的企業;化工、鋼鐵、建材、電力、有色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中的產污大戶;生產或加工重金屬及其有毒化合物的企業、回收利用重金屬及其有毒化合物的企業、排放污染物中含有重金屬及其有毒化合物的企業;污水先進超標、超總量排放或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
四川省經信委在通知中要求,各市(州)經信委在排查中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當場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對列入國家淘汰設備目錄的工藝、設備,則堅決予以淘汰;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企業,以及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整改不及時或整改后仍不能滿足要求的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盡快予以關停,嚴防發生各類環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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