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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環境領域的“基本法”25年來的大修。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常委會閉幕式上特意指出,這也是常委會*收集到來自委員的修改意見多的一部法律。
環保部副部長潘岳27日表示,新修訂的環保法貫徹了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納了各方面共識,是現階段有力度的環保法。
潘岳表示,新修訂的環保法在三個重要領域內都有所突破:推動建立符合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推動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加重了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
新環保法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因而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大環境監測是實施新環保法的關鍵因素。
新法修改的重頭戲落在明確各部門、單位、企業及個人主體的義務與責任上,并格外強調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先進受關注的一些問題如損害賠償、公益訴訟等也有所著墨。
根據新法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如果在履職中弄虛作假,對污染后果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之外,還要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今日在解讀這一條款時指出,這個問題在調研時收集到了相當多的意見。這條規定相當于要求上述機構不僅需接受法律規定的處罰,還要額外承擔民事責任,是一條比較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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